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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缴清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能否延长?

时间:2019-09-25 18:02

      随着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公司注册资本逐渐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这不仅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近日有创业者咨询咕咕狗:若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把注册资本填高了,到了缴纳出资时间却无力缴清,经营者能否通过延长认缴期限来“逃债”?今天咕咕狗就来回答这个问题。

      众所周知,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如今的认缴制度下,市场监管局不会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创业者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也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的多少和认缴年限都公司股东自行约定。另外,公司需要在承诺的认缴期限以内将资金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的话有可能会被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公司信誉。

      那么,临近出资时间却实在是无力缴清注册资本,经营者能不能申请延长缴纳期限呢?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变更认缴期限的公司并不少,全体股东召开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就可以了。但即使如此,企业也难以通过延长认缴期限来“逃债”。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浙江的A公司成立于20148月,有三名股东,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根据该公司章程,三名股东的首期出资额应于公司成立日期前缴纳完毕,二期出资额则要在20168月前到位。20165月,A公司以经营不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拒绝了债权人B公司索要200万元设计费的要求,并将第二期出资时间更改至20198月。最后,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股东对2000万元设计费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诉求。

      法院判处的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司章程上记载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A公司对债权人B公司所做出的承诺,A公司通过更改章程延长缴纳出资时间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这条规定,损害了债权人B公司的利益。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A公司需要支付给B公司相应的设计费和赔偿金。

      由此可知,即使延长了认缴期限,经营者也不能以此来“逃债”,认为认缴制下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随便填,甚至填越高越高的想法是不正确的。以上就是咕咕狗今天的科普了,若您实在不知道公司注册资本怎么填,可以咨询咕咕狗,我们拥有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可为广大经营者提供一站式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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