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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4-02 17:19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科农字〔202070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农〔20201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强农八大工程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星创天地建设和发展,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遵照执行。

此前批准建设和认定的星创天地,需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未申请认定或认定不通过的取消星创天地资格。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930

 

 

 

广西壮族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星创天地建设和发展,以科技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发展,根据科技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科技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农〔20201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强农八大工程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0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创天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是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焦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便利化、专业化和信息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星创天地(以下简称广西星创天地)是指按照本办法认定的星创天地。

第四条 广西星创天地应当具备集聚创业人才、技术集成示范、创业培育孵化、创业人才培训、科技金融服务、创业政策集成等创新创业服务功能。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广西星创天地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广西星创天地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广西星创天地发展计划和相关支持政策,指导广西星创天地建设与运营。

(三)组织开展广西星创天地申报、认定、绩效评价等工作,筛选并推荐国家级星创天地备案。

(四)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负责广西星创天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当地广西星创天地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广西星创天地建设管理政策,支持广西星创天地建设和运营。

(二)指导广西星创天地建设与运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配合做好广西星创天地的申报认定、绩效管理和国家级星创天地推荐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广西星创天地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是在广西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专业技术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

(二)建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或创意创业空间。建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培训场所,能满足在孵企业和创新创业人员日常培训需要,每年开展培训不少于300人次。

(三)建有不少于200亩的创新创业服务示范基地或农民田间学校,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

(四)组建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5人以上专家、创业导师服务团队和5人以上日常技术服务团队,引导3名以上科技特派员到基地从事技术服务。

(五)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等提供集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融资孵化、创新创业、平台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一站式”服务。

(六)建立健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一体化成果转化机制,每年示范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科技成果5项以上。

(七)每年培育孵化3家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50名以上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等人员开展创新创业。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理广西星创天地申报工作。

(一)申请认定广西星创天地的实施主体,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区直单位、中直驻桂科研院所等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由推荐单位择优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

(二)自治区科技厅组成专家组,采取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的广西星创天地进行审核。

(三)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择优拟定入选名单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科技厅批复认定,并授予“广西星创天地”牌匾。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星创天地,自治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孵化能力提升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并可申报不超过50万元的自主选题的“一星一品”科技示范项目。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星创天地,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国家级星创天地备案。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星创天地,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不得享受本办法的相关政策支持。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其广西星创天地称号,收回牌匾。

第十二条 获得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自治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自主选题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广西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网络管理及服务平台要为广西星创天地优先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广西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为广西星创天地提供技术服务。

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建立广西星创天地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组织开展两年一次的评价考核工作。广西星创天地每年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广西星创天地的评价考核程序:

(一)广西星创天地建设运营单位对照本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广西星创天地服务功能的内容,提交运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对广西星创天地进行绩效评价和综合考核,提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综合考核结果建议方案,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三)综合考核结果经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后,通过广西科技信息网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性补助、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国家级星创天地、表彰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内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广西星创天地称号,收回牌匾。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取消其广西星创天地资格、追回财政资金、收回牌匾,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不参加两年一次考核或者在创新创业服务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广西星创天地,取消其广西星创天地称号,收回牌匾。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运营的广西星创天地,应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退出广西星创天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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