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2.在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
3.外省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评审的,应由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外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技科复核备案后方可参加评审。
4.从海外引进来宣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从国内引进的来宣创新创业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5.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